國軍公墓申請

 

國軍公墓申請
 
申請須知,參閱如下辦理:
 
臺北市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,靈骨之安厝以原葬於本公墓者為限。
 
安厝對象為亡故現役軍人及配偶與亡故榮民及配偶。
 
申請區分及證件:
 
一. 亡故現役軍人: (1)由所屬單位(營級或相當單位)申請者: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。 (2)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: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
二. 亡故榮民: (1)榮民證。 (2)死亡證明書。 (3)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
三. 亡故現役軍人配偶:(並非所有軍人公墓配偶都可申請安厝,需與地方承辦機關查詢確認)
 
 (1)夫妻同時安厝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亡故現役軍人所需證件。
 
 (2)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: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
 (3)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(限志願役軍人配偶)、志願役服役證明書(營級以上單位)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
 (4)亡故榮民配偶:
 
A、夫妻同時安厝: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。
 
B、榮民安厝後申請: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
C、榮民亡故前安厝:榮民證、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。
 
四. 安厝之申請,由軍人公墓管理所審核後發給安厝通知單,申請人於一個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至本公墓忠靈堂,按忠靈堂管理須知辦理骨灰安厝事宜。
 
五. 申請時間:
 
(1)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。
 
(2)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停止受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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